負責任礦產供應鏈管理
本公司認識到在受沖突影響和高風險區域從事礦產開采、貿易、處理、出口存在可能形成重大負面影響的風險,并認識到本公司有尊重人權、不助長沖突的義務,本公司產品或材料中如涉及金銀、錫、鉭、鎢、鎳、鈷、鋰、錳、天然石墨、銅、鋁、云母等金屬的供應鏈應遵守以下行為準則:
1. 與礦產開采、運輸、或貿易有關的嚴重侵權行為:
在受沖突影響和高風險區域開展采購或經營活動時,不會容忍也不會以任何方式獲利于、幫助、協助或便利任何一方實施:
i) 任何形式的酷刑,殘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ii) 任何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強迫或強制勞動是指以懲罰作為威脅榨取的任何個人的、并非該人自愿提供的勞動或服務;
iii) 最惡劣形式的童工;
iv) 其他嚴重侵犯和踐踏人權的行為,如普遍的性暴力行為;
v) 戰爭罪或其他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反人類罪或種族滅絕罪。
2. 關于直接或間接支持非國家武裝團體:
不會容忍任何通過礦產開采、運輸、貿易、處理或出口為非國家武裝團體提供直接或間接的支持。通過礦產開采、運輸、貿易、處理或出口為非國家武裝團體提供 “直接或間接的支持”包括且不限于從非國家武裝團體或其關聯方購買礦產,向其進行付款,或以其他方式為其提供后勤支援或設備等。這些武裝團體或關聯方:
i) 非法控制礦址,或以其他方式控制運輸路線、礦產交易點以及供應鏈的上游行為主體;并/或
ii) 在礦址入口、運輸路線沿線或礦產交易點非法征稅或者勒索6錢財或礦產;并/或
iii) 對中間商、出口企業、或國際貿易者非法征稅或勒索。
3. 關于公共或私人安全武裝:
杜絕向非法控制礦址、運輸路線以及供應鏈上游行為主體,在礦址入口、運輸路線沿線或礦產交易點非法征稅或索要錢財或礦產,或者向中間商、出口企業或國際貿易者非法征稅或進行勒索的公共或私人安全武裝提供直接或間接支持。
4. 關于行賄受賄及礦產原產地的欺詐性失實陳述:
不會提出、承諾、進行或索要任何賄賂,并且抵制誘惑,不會為了掩蓋或偽造礦產原產地,虛報礦產開采、貿易、處理、運輸、出口等活動應向政府繳納的稅收、費用和特許開采費而行賄。
5. 關于洗錢:
禁止因開采、貿易、處理、運輸或出口在礦址入口、運輸路線沿線、或上游供應商礦產交易地進行非法征稅或勒索而得的礦產所引起或與之相關的洗錢風險。
6. 關于向政府支付的稅收、費用及特許費:
確保向政府支付所有與受沖突影響和高風險區域礦石開采、貿易、出口相關的合法稅收、費用和特許費,并且承諾根據企業在供應鏈上所處位置依照《采掘行業透明度行動計劃》(EITI)中的各項原則對此類支付進行披露。